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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8

 

  中国网财经3月28日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7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2013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9日起5年。

  2018年1月5日,商务部收到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和2013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